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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储运全程不得脱离冷链?

日期:2019-04-10类型:公司动态

扬子晚报讯(记者 杨彦)近日,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发布了我省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其中在疫苗配送方面,规定尤其严格。

据了解,江苏省一类、二类疫苗的省级集中采购,原则上每年一次,共分七个步骤。如有突发事件应急接种等特殊需要,可及时采购。对于疫苗的配送,新规定尤其严格。原则上,一类疫苗送达时间与疫苗有效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0个月,二类疫苗则是不得少于6个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购第二类疫苗时,不得采购中标目录外的产品,不得与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也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疫苗的配送方面,第一类疫苗,由疫苗生产企业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直接将疫苗配送至省疾控中心或者其指定的地点,第二类疫苗由疫苗生产企业按照采购供应合同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两类疫苗均可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不得脱离冷链,并按要求定时监测、记录温度,保证疫苗质量。